(2017)皖03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斌与杨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杨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035号原告:胡斌,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芳,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杨红兵,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杨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斌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对被告杨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斌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