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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斌与杨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杨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035号原告:胡斌,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芳,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杨红兵,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杨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斌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对被告杨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斌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