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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王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260号原告李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王万宝,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李强诉被告王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万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许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刘婷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