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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108金道国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国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道国,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暂住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取保候审,5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道国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方方、被告人金道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金道国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委桥北37号早餐店内,聚集参赌人员采用一元硬币“摇宝”的形式进行赌博。2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金道国聚集袁某、张某1、陈某(均已行政处罚)等20多名参赌人员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1591元、作案工具一元硬币2枚、碗1只(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归案后,被告人金道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道国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道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未到庭证人袁某、张某1、陈某、成某、杨某、李某、王某1、朱某、周某、马某、张某2、张某3、王某2、向某、吴某、兰某、濮某的证言笔录;横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现场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道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金道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金道国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道国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 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