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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柱、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柱,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柱,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54号(长虹商场)。法定代表人金立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柱与被执行人天津新天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