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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376号原告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高双文,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高玉红,系镇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收41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崔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