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执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海涛铝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漕桥压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海涛铝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漕桥压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59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海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戚油广场南首。组织机构代码证:77801956-2。法定代表人李进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漕桥压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老街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朱建伟。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海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漕桥压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苏041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漕桥压铸件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海涛铝业有限公司货款86918元、案件受理费9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漕桥压铸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漕桥压铸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雪堰镇漕桥振兴东路7号(面积为343.59m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747238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790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代理审判员  冯 磊代理审判员  周生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