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顾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29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敏,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本市姑苏区。2017年3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顾敏先后至本市石路新万家舞厅、观前丽花宫舞厅等地,盗窃现金、手机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顾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顾敏先后至本市姑苏区石路新万家舞厅、观前丽花宫舞厅等地,趁被害人跳舞之际,窃得被害人现金、手机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顾敏至本市姑苏区石路新万家舞厅,趁被害人过某跳舞之际,窃得其放在座位上的单肩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元、酷派5950型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7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顾敏至本市姑苏区观前丽花宫舞厅,趁被害人沈某1跳舞之际,窃得其放在座位上的黑色小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小米NOTE2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3.2017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顾敏至本市姑苏区石路新万家舞厅,趁被害人跳舞之际,窃得被害人于某放在座位上的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80元、联想A398T手机1部;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座位上的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4.2017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顾敏至本市姑苏区北寺塔附近的万家乐舞厅,趁被害人王某跳舞之际,窃得其放在座位上的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元、小米NOTE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5.2017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顾敏至本市吴中区南苑舞厅,趁被害人孙某跳舞之际,窃得其放在座位上的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华为荣耀5X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手机均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顾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顾敏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过某、沈某1、于某、张某、王某、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沈某2、顾某的证言笔录,出示了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扣押的手机外包装及发票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摘录的被告人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顾敏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顾敏归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顾敏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过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九十元,发还被害人沈某;退赔赃款人民币四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于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张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五十元,发还被害人王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二十元,发还被害人孙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曰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