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4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呼和浩特市。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玉泉院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23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区,因琐事与邻居王某某发生撕扯,并打伤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眼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眼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23时,被告人杨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区,因琐事与邻居王某某发生撕扯,并打伤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眼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眼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6月3日晚11点左右,其儿子王某某在××区自己院内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将其打伤的时间、地点以及受伤情况等事实经过。3、被告人杨某某得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打伤被害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4、归案情况。2014年10月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和网上追逃。2016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回民区化工路派出所抓获,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5、杨某和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杨某某打伤被害人王某某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打伤被害人王某某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7、证人杨润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打伤被害人王某某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打架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打架的时间、地点等事实经过。10、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30日其丈夫王某某被打伤后的事实经过。11、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王某某颞叶脑挫裂伤,为轻伤一级;2、头皮裂口累计长11出门,为轻伤二级;3、目前右眼球钝挫伤,为轻微伤。12、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0元,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情况。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俊林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云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