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59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红朝、盛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红朝,盛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59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关红朝,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住襄城县颖阳镇。被执行人:盛志红,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住襄城县颖阳镇。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关红朝、盛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豫1023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许县枪民裁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盛志红所有的位于仓库路广杰水语花城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产。后案件移送本院执行,本院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023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志红所有的位于仓库路广杰水语花城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