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林群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群,张香阳,李林群,张香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276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群。被执行人张香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18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香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香阳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香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香阳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香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香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香阳财产以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38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