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船山区平安架管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船山区平安架管租赁站,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420号原告:船山区平安架管租赁站,住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号**栋*层。经营者:袁定平。被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大南下街3号楼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邓礼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船山区平安架管租赁站因与被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本院执行局应当领取的案款196821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而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局应领取的案款19682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阳许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