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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与吴玉兰、刘大前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吴玉兰,刘大前,刘家富,刘家贵,刘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645009-6,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法栋,区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508220329,土家族,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沿河街153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玉兰,女,1936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3602050027,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天门路75号。被执行人刘大前,男,1935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350308001X,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天门路75号。被执行人刘家富,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6103200012,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天门路75号。被执行人刘家贵,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6503220039,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天门路75号。被执行人刘建兴,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6912230051,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天门路7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玉兰、刘大前、刘家富、刘家贵、刘建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房屋没有拆除,因申请执行人不急于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协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湘08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鹏审 判 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