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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嘟嘟、梅有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嘟嘟,梅有必,袁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魏嘟嘟,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梅有必,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袁永斌,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5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梅有必、袁永斌在判决书确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梅有必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和信用社云坛分社、袁永斌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和信用社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梅有必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坛分社的账号分别为62×××29、10×××#1、10×××#1内存款人民币分别为1503元、元、元。二、扣划被执行人袁永斌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账号为62×××74)内存款人民币262元。三、扣划被执行人袁永斌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和信用社的账户(账号为10×××#1)内存款人民币1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