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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15号申请人: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西街。组织机构代码:L6018772-X经营者:郭根宝,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委托代理人:武晶,男,该门市部员工。申请人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8444291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8月26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莞市柏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慈溪分行营业部、背书人东莞市柏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