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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2585盐城市洪鑫机械厂与顾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洪鑫机械厂,顾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585号原告:盐城市洪鑫机械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葛武富祥路。投资人:姚秀梅,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良,江苏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亚平,女,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盐城市洪鑫机械厂诉被告顾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洪鑫机械厂以当事人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洪鑫机械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洪鑫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盐城市洪鑫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