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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余兰涛与姜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兰涛,姜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636号原告:余兰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兰涛与被告姜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平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