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余兰涛与姜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兰涛,姜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636号原告:余兰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兰涛与被告姜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平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