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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刘怀与蓟州区下仓镇丰富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蓟州区下仓镇丰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754号原告:刘怀,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蓟州区下仓镇丰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德兴,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敏,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怀与被告蓟州区下仓镇丰富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刘怀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咸西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