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5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强、吴丽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朱文强,吴丽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834号原告: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5楼C区。委托代理人:李善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强,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吴丽颢,女,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强、吴丽颢合同纠纷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提出撤销本次诉讼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为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佳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赛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