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765号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心怡路原盛国际3号楼A座17楼。法定代表人:沈桂玲,经理。被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东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高文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道韦埃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祥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