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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虹光塑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虹光塑胶有限公司,无锡市华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813号原告无锡市虹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山桥堍。法定代表人浦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敏华,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华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下庄村。法定代表人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虹光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光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华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虹光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虹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虹光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0元,由虹光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维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