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茂维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星球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茂维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星球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010号原告:重庆茂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2483063。法定代表人:王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星球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28号。原告重庆茂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星球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茂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茂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茂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350元,由原告重庆茂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梦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