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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4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城区新星色织布厂、谢伯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城区新星色织布厂,谢伯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雷,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茹,女,系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城区新星色织布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投资人谢伯清,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华,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正,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伯清,系常州市武进城区新星色织布厂投资人,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华,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正,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城区新星色织布厂(以下简称新星色织布厂)、谢伯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94元,减半收取10797元,由上诉人常州文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雍丽萍审判员  卢文忠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房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