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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晓鹏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385号原告李晓鹏,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乔培霞,女,汉族,1971年5月4日生,住登封市。被告景少东,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赵俊丽,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住登封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88000元;二、被告赵俊丽在上项判定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