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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引枝诉上海乾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引枝,上海乾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引枝,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影,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乾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187室。法定代表人:惠杰,总经理。上诉人李引枝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乾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8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引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竹影,被上诉人乾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引枝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乾厉公司支付李引枝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8,000元;2、乾厉公司支付李引枝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事实和理由:其入职前已与乾厉公司谈定上诉请求的工资。双方于2015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至2016年11月7日。乾厉公司前后二次庭审中的说法自相矛盾。乾厉公司辩称,李引枝原在其处工作,2015年9月李引枝提出要在家工作,其提出把项目承包给李引枝,李引枝也同意回家开发项目,李引枝2个月未向其要过钱,后李引枝工作无成果,双方就结束合作关系。综上,其不同意李引枝的上诉主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引枝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乾厉公司支付李引枝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2、乾厉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3、乾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4、乾厉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引枝原在乾厉公司担任网站开发程序员一职,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期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李引枝每月工资为6,000元。李引枝自书的工作记录显示其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7日,之后未再至乾厉公司经营地工作。乾厉公司曾于2015年9月14日、同年9月24日分别转账支付李引枝3,200元、1,000元。2016年4月7日,李引枝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乾厉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该会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2335号裁决书,裁决对李引枝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引枝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庭审中,李引枝称,双方曾约定李引枝第一个月工资6,000元,第二个月工资8,000元,第三个月工资12,000元。2015年9月14日乾厉公司转账支付李引枝3,200元为2015年8月的工资,而2015年9月24日乾厉公司转账支付李引枝的1,000元为李引枝预支的2015年9月工资。2015年9月初,乾厉公司确实提出要变更双方劳动关系为承包关系,待李引枝完成项目后,乾厉公司支付李引枝20,000元的报酬,但李引枝当时没有同意。之所以2015年9月初李引枝的工作场发生变更,是因为李引枝之前的工作场所是在乾厉公司家里,环境嘈杂,故李引枝提出自己找地方办公,乾厉公司表示同意,故李引枝自行租借了可以办公、住宿的地方来工作。2015年国庆期间,李引枝也曾找过乾厉公司,告知乾厉公司随时可以来查看李引枝的工作进度。事实上,李引枝于2015年10月底之前就完成了网站上线测试,测试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修改,李引枝做了很多工作,乾厉公司应当支付李引枝相应的劳动报酬。为此,李引枝提供QQ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乾厉公司对QQ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双方确实就工资有过这样的约定,但2015年9月初双方变成了承包关系,所以不可能按照当初的约定来履行。且乾厉公司当时口头告知将项目承包给李引枝,如按约完成报酬也是20,000元,但因李引枝没有按时完成,故乾厉公司修改了账号密码,亦不同意支付相应报酬。为此,乾厉公司提供QQ聊天记录,其中显示2015年9月12日李引枝称:“惠老师,感觉有些累,想休息两天,顺便看看能否找到合适的房子。”乾厉公司称:“恩,可以,你这边进度要抓紧哦,我这边昨天晚上也看了你上传服务器的部分,进度连10分之一都没有好呢,我这边也会根据你整体的进度和质量来考核你的工资标准……”2015年9月18日,乾厉公司称:“按照我说的做完到月底,进度你自己把握,你在家里我也不知道你做到什么地步了,到月底如果你做不完,我这边公司的另外的计划开始进行……”2015年11月1日,乾厉公司称:“既然你现在不上传,我公司就另有打算了,我现在已经把服务器账号密码已经修改掉了”。李引枝对乾厉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该聊天记录确实是李引枝与乾厉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聊天记录,但李引枝认为乾厉公司是断章取义,如果乾厉公司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则可以看出李引枝在聊天记录中所称“还没完成呢,过去不了”是指某一问题没解决,并不是指乾厉公司交给李引枝的工作都没有完成。原审法院认为,李引枝于2015年8月14日进入乾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即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然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陈述,可以确认李引枝在乾厉公司经营地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7日,之后李引枝在家工作。从双方确认的QQ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李引枝在家工作后,不再接受乾厉公司的管理,双方仅就工作任务的完成进度进行沟通。而从工资支付进度看,2015年9月14日乾厉公司转账支付李引枝同年8月的工资,2015年9月24日乾厉公司转账支付李引枝的当月1日至7日期间工资,亦符合一般工资的发放规律。之后乾厉公司未再按照一般工资的发放规律再向李引枝支付工资。因此,原审认定,双方虽未签订承包合同,但已经以实际履行的方式终结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李引枝主张乾厉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9月1日至同月7日期间的工资,原审认为,根据双方就工资的约定,乾厉公司尚未足额支付李引枝该期间的工资,应当予以补足,故李引枝相应请求之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李引枝有关要求乾厉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之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审于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判决:一、上海乾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引枝工资差额363.64元;二、驳回李引枝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乾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引枝主张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000元,其依据的主要证据即是QQ聊天记录。经查,李引枝于2015年8月14日进入乾厉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即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然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陈述,可以确认李引枝在乾厉公司经营地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7日,之后李引枝在家工作。从双方确认的QQ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李引枝在家工作后,不再接受乾厉公司的管理,双方仅就工作任务的完成进度进行沟通。而从工资支付进度看,2015年9月14日乾厉公司转账支付李引枝同年8月的工资,2015年9月24日乾厉公司转账支付李引枝的当月1日至7日期间工资,亦符合一般工资的发放规律。之后乾厉公司未再按照一般工资的发放规律再向李引枝支付工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承包合同,但已经以实际履行的方式终结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李引枝要求乾厉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关于2015年9月1日至同月7日期间的工资,根据双方就工资的约定,乾厉公司尚未足额支付李引枝该期间的工资,应当予以补足,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引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引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剑平审判员  周 寅审判员  李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