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梁国福、邓大君与梁亚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福,邓大君,梁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梁国福,男,生于1956年5月16日,汉族,住剑阁县。申请执行人:邓大君,女,生于1958年12月24日,汉族,住剑阁县。被执行人:梁亚,男,生于1990年10月5日,汉族,住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国福、邓大君与被执行人梁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剑阁执字第776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赔偿35119.3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