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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行政庭移送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委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C}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执字第9615号 被执行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 行政庭移送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委员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行审10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认:准予执行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豫残处[2015]574号处理决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南省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46519.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 畅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少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