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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方某某、李某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方敏杰,李鹃,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894号原告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严石村七社。法定代表人周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磊,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敏杰,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李鹃,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柳江镇。第三人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泡菜食品园新繁大道。法定代表人方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敏杰、被告李鹃、第三人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永伦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人民陪审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