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子栋与李白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栋,李白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栋,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被执行人:李白露,男,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栋与被执行人李白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子栋与被执行人李白露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