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延延与蔡生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延延,蔡生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民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延,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仙洲,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生福,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方,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录所,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延延与被上诉人蔡生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王延延申请对受损财产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用,一审法院委托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证,司法委托鉴定书约定应在20个工作内完成鉴定,认证中心于2013年11月21日日以相关材料不齐全、未提供有效的质量及技术检测、鉴定报告为由,作出价格鉴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对此,一审未依法进行处置,程序违法,重审时应就此问题进行审查后对本案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延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魏君鸿代理审判员  杨海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付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