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文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9刑初155号 被告人 身份情 况 姓名 付文涛 出生日期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公民身份号码 籍贯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依法决定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大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 指控事实 2017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文涛在位于XX县XX镇XX故道XX号XX栋XX单元5楼19号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吸食毒品。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付文涛在其家中被民警现场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涛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付文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付文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付文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 果 被告人付文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先行羁押的二日,应折抵刑期二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诉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 织 判决日 期 审 判 员 张广宇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伊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