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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苟洪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苟洪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512号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刘汉炳,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安江,男,生于1968年8月,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岳民山,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洪炜,男,1988年9月,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苟洪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以被告苟洪炜交清了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交地产北京物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光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