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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奚宏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奚宏,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黄奚宏,男,1966年生,汉族,祥云县米甸镇人。被执行人张华,男,1978年生,汉族,祥云县祥城镇人。本院在执行黄奚宏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理祥云支行城区中心分理处有工资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7月20日对张华在上述银行存款账号2515106001004035940内存款人民币72455元进行额度冻结,并于2017年4月25日对已冻结的该笔款项进行了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3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丛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