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向九武诉与被告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林瑞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九武,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林瑞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第464号原告:向九武,男,生于1975年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5********,住南江县乐坝镇向家坡村。被告: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清流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张瀚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瑞朝,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0********,住福建省长乐市武砂镇东岱村。原告向九武诉与被告成都盛瀚混凝土有限公司、林瑞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向九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九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九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308.00元,减半收取4154.00元,由原告向九武负担。审 判 长 杨清泉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秋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