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崔海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海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海林,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沈丘县。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9月5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9月5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分别于2015年8月3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9月1日行政拘留五日,于10月8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海林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海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崔海林退赔颜某人民币417元、退赔董某人民币410元、退赔张某1人民币543元、退赔张某3人民币53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海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海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海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海林撤回上诉。淄���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建明审 判 员  孙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金书 记 员  张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