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鲁千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鲁千里,鲁诗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王寨村委会张河集二队。法定代表人:李进进,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晴晴,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千里,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诗意,女,201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鲁千里(系鲁诗意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千里、鲁诗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康美来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