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6月8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万某某,女,1994年7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万某某存款无果,申请人亦不能提过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每月4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韦友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