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爱民与被告李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民,李艳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172号原告:高爱民,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李艳杰,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高爱民与被告李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饲料款人民币8694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艳杰与刘元东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和刘元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元东在原告处赊购饲料9次共欠款86949元,刘元东为原告出具了欠据9张。2016年被告李艳杰丈夫刘元东因车祸去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被告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014年1月期间,刘元东在原告处赊购饲料,其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共欠原告饲料款人民币86949元,刘元东为原告出具欠据9张。该笔欠款至今未给付原告。另查明:2004年11月4日—2014年4月14日期间,被告李艳杰与刘元东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刘元东欠原告饲料款属实,因该欠款系被告与刘元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营欠款,故被告有偿还原告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艳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饲料款人民币869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剧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