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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1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蠡县晟鑫化纤有限公司与王昌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晟鑫化纤有限公司,王昌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683号之一原告:蠡县晟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昌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蠡县晟鑫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昌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蠡县晟鑫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蠡县晟鑫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蠡县晟鑫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970元,共计1970元,由原告蠡县晟鑫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房云静审判员  徐法宪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丽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