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丽霞、张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丽霞,张静,臧蕾红,臧蕾阳,王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丽霞,女,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波,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女,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招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蕾红,女,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招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蕾阳,男,1993年7月29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居香,女,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云潭,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丽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城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曹丽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曹丽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腾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