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鲍喜辉、刘聚萍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鲍喜辉,刘聚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特12号申请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永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淋,职务,职员,1993年1月11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鲍喜辉,男,56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刘聚萍,女,53岁,现住梨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2017)吉0322民督字第6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滕俊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被申请人鲍喜辉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住址,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4月27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428.00元,由申请人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