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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石远长、龙凤春、石瑞宏与被执行人石心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恢6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石远长、龙凤春、石瑞宏与被执行人石心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远长、龙凤春、石瑞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二万元结案,余款自愿放弃,本院已将执行款项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6)湘310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8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缴纳,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