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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有能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能,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陈有能,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茂山镇茂山236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73********。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江,总经理。住所地XXXXX。陈有能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陈有���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云0128执51号,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属重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有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唐建军书 记 员 蒋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