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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通榆县正丞塑钢门窗加工厂对吉林省龙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榆县正丞塑钢门窗加工厂,吉林省龙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34号申请人:通榆县正丞塑钢门窗加工厂,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繁荣街人民路,注册号220822600046305。经营者:管先亮。被申请人:吉林省龙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鸣凤街农电小区5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光彦,董事长。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发的“龙凤城小区”部分楼房予以查封并对被申请人账户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以编号为AHAB1700462404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一枚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保全依据有《工程承包合同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概然性。故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乾安龙凤城”2号楼的2单元的802室、902室、1101室和1102室,3单元1002室、1102室;“乾安龙凤城”3号楼4单元902室、1002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原管理人管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肖立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