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9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9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89号涌鑫工业厂区3号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7463H。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529.55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529.55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