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与被告姜某、辛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姜某,辛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51号原告:倪某。被告:姜某。被告:辛某。原告倪某与被告姜某、辛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