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传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字第1164号移送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冯传刚,男,汉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对被执行人冯传刚执行罚金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作出的(2016)鲁1302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罚金6000元未能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作出的(2016)鲁1302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由本院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华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