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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三女、李志刚、李自平与彭茂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李志刚,李自平,彭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三女。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申请执行人李自平。被执行人彭茂发。李三女、李志刚、李自平与彭茂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郴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三女、李志刚、李自平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15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89855.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茂发外出不知去向,现住址不明。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茂发所有的位于嘉禾县广发乡新元坊村10组的房产,并于2016年10月8日移送嘉禾县公安局拟追究被执行人彭茂发的拒不执行判决罪,嘉禾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7日决定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