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衍辉、乔洪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衍辉,乔洪德,罗桂芝,曹会成,曹文群,曹文腾,赵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衍辉,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洪德,男,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桂芝,女,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会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群,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腾,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原审被告:赵亮,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现住肥城市(新竹湘酒店南)。上诉人孙衍辉因与被上诉人乔洪德、罗桂芝、曹会成、曹文群、曹文腾及原审被告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肥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3日,孙衍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衍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孙衍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献武审判员 梁丽梅审判员 尹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