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梅华申请梅兴华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华,梅兴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特2号申请人:梅华,女,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梅兴华,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梅华要求宣告梅兴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梅华于2016年1月21日起诉来院称,其弟弟梅兴华于2005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梅兴华死亡。经查:梅兴华,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馨西苑118幢101室。梅兴华与申请人梅华系姐弟关系。梅兴华于2005年12月无故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梅兴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梅兴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梅兴华自离家出走后至今12年多的时间未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作为梅兴华的姐姐,现申请宣告梅兴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梅兴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