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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梅华申请梅兴华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华,梅兴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特2号申请人:梅华,女,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梅兴华,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梅华要求宣告梅兴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梅华于2016年1月21日起诉来院称,其弟弟梅兴华于2005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梅兴华死亡。经查:梅兴华,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馨西苑118幢101室。梅兴华与申请人梅华系姐弟关系。梅兴华于2005年12月无故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梅兴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梅兴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梅兴华自离家出走后至今12年多的时间未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作为梅兴华的姐姐,现申请宣告梅兴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梅兴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