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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单文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文军,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东丰县,暂住安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0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18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文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明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单文军酒后驾驶号牌为吉X**号小型汽车,从安图县二道白河林业局前往红丰村,行至203省道138公里100米处时,被安图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单文军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1.2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单文军的供述和辩解;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文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文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单文军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单文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文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雪莲 微信公众号“”